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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2、 根据《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全区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个人凡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等条件的均可登记。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全区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统一登记程序、登记证书,并负责制定自治区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名录,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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